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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煤电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及 环保绩效排序的实施方案


发布日期:

2023-03-28

煤电行业既是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给、护航经济社会发展 的压舱石,也是新发展阶段实现减污降碳绿色转型发展的重点 领域。为持续改善全省环境质量,加快推进煤电行业污染深度 治理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方案。

关于开展煤电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及
环保绩效排序的实施方案

(征求意见稿)

煤电行业既是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给、护航经济社会发展 的压舱石,也是新发展阶段实现减污降碳绿色转型发展的重点 领域。为持续改善全省环境质量,加快推进煤电行业污染深度 治理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方案。

总体要求

以*生态文明思想和*总*考察调研山西重要 指示精神为指导,贯彻落实省委、省*关于实施重点行业深 度治理的决策部署,开展煤电行业污染深度治理,对标国内先 进排放水平,指导新建企业高标准建设,引导现有企业提高运 行管理水平;实施煤电行业环保绩效排序,激发煤电企业深度 治理的积极性,鼓励环保绩效水平高的机组通过市场化手段多 发电,促进煤电行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和绿色高质量发展,保 障能源供给清洁、安全、低碳。

开展煤电行业深度治理

全省新改扩建煤电项目要按照深度治理要求高标准设计、 建设和运行。2023年底前,现有煤电机组提高运行管理水平, 稳定达到深度治理水平。列入淘汰关停计划(含“关而不拆” 转为应急备用和调峰电源)的煤电机组可不再实施深度治理改 造。

一) 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

1 .新建机组

新建燃煤发电锅炉在基准氧含量6%的条件下,颗粒物、二 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mg/Nm\ 10mg/Nm\ 30mg/Nm3,氨逃逸浓度不高于 2. 5mg/Nm3 SCR 8mg/Nm3 SNCR )。 在评估周期(连续运行30天)内至少95%以上小时均值排放浓 度满足上述要求,方可认定为达到深度治理排放水平。其他产 尘环节颗粒物排放浓度均不高于lOtng/NniL

2。现有机组

现有燃煤发电锅炉在基准氧含量6%的条件下,颗粒物、二 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mg/Nm\ 25mg/Nm\ 40mg/Nm\ 氨逃逸浓度不高于 2. 5mg/Nm3 SCR 8mg/Nm3 SNCR )o 在评估周期(连续运行30天)内至少95%以上小时均值排放浓 度满足上述要求,方可认定为达到深度治理排放水平。其他产 尘环节颗粒物浓度均不高于10mg/Nm\

二) 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

煤电企业要全面加强物料储存、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 织排放控制,以及厂区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,在保证安全生产 的前提下,采取密闭、封闭等有效措施,按照“应收尽收”的 原则提高废气收集率,产尘点及生产设施不得有可见粉尘外逸、 无积尘。储煤场应采用密闭料仓或封闭料棚等方式贮存,并配 置自动喷雾抑尘装置,车辆进出口应设置自动门,无车辆进出 时应保持常闭,出口应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。翻车机室或 卸煤沟等卸料点应采用封闭方式,并采取抑尘除尘措施。煤炭 等物料输送皮带或栈桥、转运站等应进行全封闭,落料点釆取 抑尘除尘措施。破碎机、磨煤机等工艺制煤系统应采用密闭方 式。厂内粉煤灰应采用气力输送,厂内灰渣临时贮存应采用密 闭方式的灰库、渣仓,并采取抑尘除尘措施。其他粒状或粉状 物料的装卸、贮存、转运、制备等各工序应密闭,并采取抑尘 除尘措施。干灰运输应采用密闭方式。厂区无裸露地面,除绿 化带外均应硬化,无散状物料露天堆放,车间外部、厂区道路、 厂区外围周边道路无明显积尘。干灰场堆灰时应分块作业,及 时铺平洒水碾压,湿灰场应保持灰面水封。

三)清洁运输管控要求

新、改、扩建煤电建设项目,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煤方 式。现有煤电企业要逐步提高进出厂区大宗物料(煤炭、粉煤 灰、炉渣、石膏、脱硫剂等)清洁运输比例(清洁运输是指采 用铁路、封闭皮带通廊、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),不具备清 洁运输条件的,物料运输车辆应全部使用达到国六及以上排放 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或新能源车辆。粉煤灰、炉渣、石膏等大 宗固废转运,应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。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应 全部使用新能源机械.

建立进出厂大宗物料运输基础台账。厂区进出口应按照《重 点用车单位移动源大气污染防治门禁视频系统建设要求»( DB/T 2539-2022 )建设门禁视频监控系统和电子台账,监控并记录进 出厂运输车辆进出厂时间、号牌、排放阶段等信息,形成统计 日报便于核查,并按要求与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.

四) 水污染防治要求

按照“雨污分流、清污分流、一水多用、阶梯使用”的原 则,优化给排水系统,进一步提高水的回用率,减少新鲜水用 量,实现废水零排放。

新建煤电机组应全部采用空冷节水技术,生产水源优先采 用城市污水处理厂中水、矿井疏干水或其它废水,禁止采用地 下水,严格控制使用地表水。新建空冷机组单位发电耗水量应 < 0. Im3/ (S • GW),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100%。

煤电企业应采用废水分类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处理技 术路线,空冷机组实现全厂废水零排放。脱硫废水宜经石灰处 理、混凝、澄清、中和等工艺处理后回用。鼓励采用烟气余热 喷雾蒸发干燥、高盐废水蒸发结晶等处理工艺,实现脱硫废水 零排放。

五) 固废处置及综合利用要求

按照“减量化、资源化、无害化”的原则,煤电企业要持 续提高粉煤灰、炉渣、脱硫石膏等固废综合利用水平。新建煤 电企业灰渣综合利用率应达到100%,避免建设永久性粉煤灰堆 场。现有煤电企业要积极推进粉煤灰在工程建设、塌陷区治理、 矿井充填、有价组分提取以及土地生态修复等多领域的利用, 进一步加强脱硫石膏在生产水泥和新型建筑材料等领域的利 用。失活烟气脱硝催化剂(机钛系)应优先进行再生,不可再

 

生且无法利用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(钮钛系)在贮存、转移及 处置等过程中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。

实施煤电机组环保绩效排序

为充分发挥环保绩效指标的引导激励作用,激发煤电企业 深度治理的积极性,制定《山西省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绩效排序 办法》(见附件),以污染物排放强度、无组织治理、运输方式、 固废综合利用、废水利用、环境管理水平等指标对全省各煤电 机组环保绩效水平进行综合评分和排序分档。根据环境管理需 要,动态调整各项环保指标在排序中所占权重和分值,有序引 导和推动煤电企业全面提高环境治理水平° 2023年6月1日起, 对全省各煤电机组环保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分档。在保证电力安 全稳定供应前提下,在电力市场交易中鼓励环保绩效水平高的 机组多交易电量、多运行发电。

组织保障

一) 加强组织领导。各市、各部门要坚决贯彻省委、省 *决策部署,高度重视煤电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及环保绩效排 序工作,做好监督、管理和服务工作。各市要制定具体实施计 划,明确逐台机组改造完成时限。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深度治理 改造任务考核与环保绩效排序评价管理。省能源局完善电力市 场交易规则,鼓励环保绩效水平高的机组多发电。省电网企业 统筹协调区域电力调度,保障电力企业按期完成改造,并充分运 用环保绩效排序结果,实施电力交易。

二) 强化主体责任。各燃煤发电企业是污染深度治理的 责任主体,要抓紧制定“一厂一策”改造计划,落实改造任务、 资金、时限,倒排工期,挂图作战,确保按期完成改造并保证 设施稳定运行。国有发电集团要发挥表率作用,及时将改造目 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,力争提前完成。

三) 严格监督管理。各市要落实排污许可“一证式”管 理,督促煤电企业于2023年底前将有关排放限值及管控要求载 入排污许可证,变更后的排污许可证作为完成深度治理的有效 证明。要结合环保绩效排序结果,加强对辖区范围内企业的日 常监督和执法检查,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,对全面稳 定达到深度治理要求的,无事不扰,落实优惠*策;对不能稳 定达到深度治理要求的,取消相关优惠*策,并依法依规查处 超标、超总量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。

四) 加强工作调度。2023年2月底前,各市要将辖区内 各煤电企业污染深度治理改造计划分别报送省生态环境厅、省 能源局。之后每月25日前,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改造进展情况。

附件:山西省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绩效排序办法

 

附件

山西省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绩效排序办法

为充分发挥环保绩效指标的引导激励作用,激发煤电企业 深度治理的积极性,综合运用环保绩效排序结果,鼓励排名靠 前的机组通过市场化手段多发电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

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电力市场建设管理范围内所 有燃煤发电机组(除以工业供汽、供热为主的自备背压发电机 组)的环保绩效排序工作。

第二条

本省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绩效排序,以“A类指标” 即上一年度各机组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烟尘排放年均折算浓 度、污染物排放强度为基础(上一年度6月30日前完成相关环保 改造的,则以环保改造完成下一月份至年底平均折算浓度为基 础),结合“B类指标”即煤电企业其他环保治理(无组织治理、 运输方式、固废综合利用、废水利用、环境管理等)水平综合 确定。

第三条

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统筹全省煤电机组的环保绩效 排序工作,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(以下简称“省 保障中心”)具体组织实施。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 组织辖区内煤电企业开展“B类指标”的评分申报材料的审查和 上报工作;省保障中心负责“A类指标”核算和评分工作,主要 包括全省煤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、排放量汇总审核、污染物 排放强度核算等,并汇总各市“B类指标”,形成《年度煤电机 组环保绩效排序报告》,在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公布。

第四条

A类指标的计算和评分方法如下。

A指标中燃煤机组排放的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烟尘、排 放强度权重分别为0.2、0.3、0.2、0.3。

各机组A类指标综合评分=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赋值x 0. 2+氮 氧化物排放浓度赋值* 0. 3+烟尘排放浓度赋值x 0. 2+排放强度 赋值x 0. 3O其中:

各机组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烟尘年均折算浓度分别除以 全省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浓度平均值,作为各机组相应污染物 的排放浓度赋值。各机组排放强度除以全省燃煤发电机组排放 强度平均值,作为各机组相应的排放强度赋值

各机组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烟尘排放年均折算浓度,根 据经省保障中心审核后的相应机组三项污染物的在线监测小时 均值数据,按照算术平均法计算得到。

各机组的污染物排放强度,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当量与上 网电量的商计算得到。大气污染物排放当量为根据经省保障中 心审核后的三项污染物在线监测年排放量计算得到的污染物排 放当量加和,当量值为二氧化硫0.95kg.氮氧化物0.95kg. 2.18kg。上网电量数据与当年环保电价数据一致,若存在热 电联产情况,则要根据供热量计算等效发电量,供热折算等效 发电量=年供热量x 0.278 x 0. 3。

第五条B类指标的计算和评分方法如下。

 

B类指标对照监督评分表(附表1),将煤电企业环保监督 内容及评分明细以表格形式列出,给出无组织治理、运输方式、 固废综合利用、废水利用、环境管理等分项评分,相关分数合 计值即为该燃煤发电机组B类指标综合评分。

第六条 各机组最终综合评分和排序分级方法如下。

各机组最终综合评分=该机组A类指标综合评分xl.2-(该 机组A类指标综合评分x 0. 4 x该机组B类指标综合评分/100 )。

各机组最终综合评分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,评分越小 的环保绩效排序越高,评分越大的环保绩效排序越低。根据最 终综合评分排序情况,将环保绩效排序分为四档:

第一档:最终综合评分排序前25% (含)的机组;

第二档:最终综合评分排序2554-50% (含)的机组; 第三档:最终综合评分排序50%-75% (含)的机组; 第四档:最终综合评分排序75%以后的机组。

常规煤电机组与低热值煤电机组原则上单独分类排序。

第七条 环保绩效排序结果的审核与发布遵照以下程序:

L各发电企业应于当年1月10日前,将上一年度涉及二氧化 硫、氮氧化物、烟尘治理设施改造情况报送省保障中心,若机 组涉及热电联产情况需提供年供热数据及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不 限于售热量结算单、工业能源购进、消费与库存表等。低热值 煤电机组还应提供全年入炉燃料台账记录等相关佐证材料包括 不限于燃料采购供应合同、锅炉设施每日运行状况台账、各掺 混燃料每日成分分析记录表等。

  1.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于当年1月10日前,将辖区 内煤电企业各机组上一年度开展“B类指标”的评分申报材料报送 省保障中心。
  2. 省保障中心应于当年1月25日前,将全省各煤电机组上一 年度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烟尘年均折算浓度数据、排放量数据、 污染物排放强度等"类指标”核算材料和评分结果,以及各市“B 类指标”评分材料和评分结果进行统计汇总,得到全省各煤电 机组最终综合评分并开展排序分档,形成《年度煤电机组环保 绩效排序报告》报送山西省生态环境厅。
  3.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根据《年度煤电机组环保绩效排序报告》,将排序结果在*网站公布.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, 即可作为当年环保绩效排序结果。若发电企业对环保绩效排序 结果有异议,应在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修改意见,经核实情 况属实,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次环保绩效排序核算工作, 将二次终审排序结果在*网站公布。最终排序结果由山西省 生态环境厅函告山西省能源局。

第八条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团队重点对纳入煤电 机组环保绩效排序前两档的企业进行抽查复核,发现与实际情 况不符的,作相应处理。各设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托 生态环保督察、日常执法等,对排序企业进行监督核查。

第九条 企业申报环保绩效排序时,一年受到行*处罚或 构成犯罪的,应降低一档排序。

企业环保绩效排序评定后,在后期抽查复核、生态环保督

 

察、日常执法中被发现存在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,或达不 到相应评分标准要求的,视情况进行降档处理。

第十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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